捷運車站驗票閘門廣告版位申請公告
壹、捷運車站驗票閘門廣告定義及受理申請範圍 一、定義:指於捷運車站站體內,利用車站驗票閘門機體表面以創意貼紙或其他經本公司核准之材質與形式,進行視覺設計佈設,達成廣告宣傳或資訊傳遞之行為。 二、受理車站:西門站(BL11)、新店站(G01)、新店區公所(G02)、七張站(G03)、小碧潭站(G03A)、大坪林站(G04)、景美站(G05)、萬隆站(G06)、台電大樓站(G08)、小南門站(G11)、北門站(G13)、景美站(G05)、萬隆站(G06)、台電大樓站(G08)、小南門站(G11)、北門站(G13)、台北小巨蛋站(G17)及南京三民站(G18)等13站之可張貼廣告之驗票閘門。 貳、申請及受理方式 一、申請資格:經政府登記或核准立案之法人或團體(以下稱廠商)。 二、申請程序:由廠商填寫「捷運車站驗票閘門廣告版位申請表」(如附件1),送達至本公司商業發展處廣告媒體中心收件,並於上班時間(9:00至17:00)電洽(02)2536-3001轉8503,確認申請進度。另本公司保留申請同意與否之權利。請廠商於提出申請前,先行向本公司確認欲申請廣告版位之實際揭出位置與可刊登期間。 三、申請期限:廠商應於上刊日前15個工作日提出申請,未及提出申請者,本公司仍得受理申請,但因而延誤上刊時間,本公司不負賠償、補償之責任。 四、受理原則:本公司依先申請先受理方式審查廠商提送之「捷運車站驗票閘門廣告版位申請表」,廠商應於本公司核准次日起5個工作日內完成保證金與廣告租金繳納。廠商至遲應於廣告上刊日10個工作日前提送廣告內容,經本公司審查核可後始得上刊。 參、上刊期間 一、上刊期間:自本公司核准之廣告上刊日起算15日為1期(包含廣告上、下刊所需之施工期間,不另給予施工準備期)。 二、展延規範:如欲申請展延,應於續刊前7日提出,並經本公司審核同意後始得辦理。 肆、廣告租金及繳納方式 一、廣告租金每期每版位以固定金額計收(新臺幣,含稅,下同) 二、前述廣告租金不包含廠商應自行負擔之廣告設計、製作輸出、施工張貼及拆除、相關規費等費用。驗票閘門貼紙之實際張貼位置與範圍,本公司保留視現場營運狀況或需求調整之權利;如因本公司因素,致廣告貼紙無法張貼,依比例計算退租。 三、「捷運車站驗票閘門廣告版位申請表」經本公司核准申請次日起5個工作日內,廠商應以電匯、現金、即期支票完成繳納廣告租金及保證金。 四、廣告施作之車站與數量,廠商應填具「捷運車站驗票閘門廣告版位申請表」,經本公司審核同意並確認費用後,始得依表內容進行施作。 五、單次優惠方案:申請多個版位者,提供下列租金優惠: (1)第1~5個版位:依原價計收。 (2)第6~20個版位:享有95折優惠。 (3)第21~50個版位:享有9折優惠。 (4)第51個版位以上:享有85折優惠。 上述租金折扣採分段收費,由申請版位之價高至低方式排序核計,再就分段計算金額後合計收費。 六、獎勵優惠方案:廠商(統一編號相同)於廣告上刊期滿後,若選擇將「保證金」留存於本公司暫不領回,即可保留「前1次投放金額」之核計資格。同年度後續申請上刊時,除享有原「單次優惠」外,將依前1次金額門檻,再給予以下「獎勵優惠」: (1)前1次金額核計為10,001元~20,000元:本次享有再95折優惠。 (2)前1次金額核計為20,001元~40,000元:本次享有再9折優惠。 (3)前1次金額核計為40,001元~60,000元:本次享有再85折優惠。 (4)前1次金額核計為60,001元以上:本次享有再8折優惠。 伍、保證金 一、廠商單次申請時,須支付保證金5,000元(不限版位數量)。廠商應依本公司通知之日期及繳納方式繳納。 二、保證金係擔保廠商履行各項義務,包括但不限於給付其應繳之廣告租金、違約金及賠償金等。廣告上刊期滿後,廠商如無其他須扣抵之欠款或賠償款項,可申請無息領回。 三、保證金年度結算:廣告期滿後,若選擇將保證金留存於本公司暫不領回,即可保留「前次投放金額」之核計資格,享有後續「獎勵優惠方案」;若中途領回,則資格消滅。本案將以各年度12月31日為結算基準,廠商如無其他須扣抵之欠款或賠償款項,本公司將無息退還廠商。 四、廠商未依申請表給付上述其應付之款項時,本公司得自行以保證金扣抵。保證金如有不足,應依本公司通知之期限補足。 陸、廣告內容審查規範 一、廣告廠商揭出之車站驗票閘門廣告應自主審查是否符合以下原則: (一)廣告內容無違反法令規定、誇大不實足以引人錯誤、妨礙公序良俗、影響民眾觀感、爭議性議題、損及臺北捷運公司形象等情形。 (二)廣告內容不得涉及色情、煽情、血腥、恐怖、暴力、噁心、惡意攻擊或其他負面訊息。 (三)電影及電視內容不得為「限制級」,其廣告內容限「普遍級」。 (四)廣告廠商應依「遊戲軟體分級管理辦法」規定,標示分級資訊。遊戲軟體屬「限制級」者,或其廣告內容對兒童及少年有害其身心發展之虞者,不得揭出廣告。 (五)競選廣告、政治性廣告、個人形象廣告及與其相結合之廣告,均不得揭出。 二、廣告揭出後,本公司認為有違反前述情形而不宜繼續刊登者,得通知廣告廠商立即或於一定期限內下刊,否則本公司得強制下刊,因此所生之費用由廣告廠商負擔。廣告廠商對本公司否准之決定不得要求賠償、補償或為其他主張。 三、本公司得將廣告內容送請本公司設置之廣告審議委員會審查,做為審核參考依據。 柒、退租 一、因天災等不可抗力因素或其他不可歸責於雙方事由,雙方得合意解除或終止本申請案,且互不請求賠償、補償或為其他主張。廠商已繳租金未上刊廣告者,無息退還租金及保證金,租金已繳且廣告已上刊者,按比例退還租金,並無息發還保證金。 二、非前款情形者,廠商取消上刊,本公司得沒入保證金,無息發還已繳交廣告租金;廣告已上刊,申請提前下刊者,本公司得沒入保證金,且租金不退還。 捌、其他 一、廠商上刊之內容,其使用之智慧財產權,均須取得使用合法授權,授權期間應涵蓋全部刊登期間。若侵害他人著作權或涉及其他侵權行為,所生之法律及賠償責任及一切衍生之費用均由廠商負責,本公司不負任何法律及賠償責任。 二、廠商揭出之廣告應自主審查是否符合第陸點廣告內容審查規範,廣告揭出後,本公司認為有違反規範而不宜繼續上刊者,得通知立即或於一定期限內下刊,否則本公司得強制下刊,因此所生之費用由廠商負擔。廠商對本公司否准之決定不得要求賠償、補償或為其他主張。 三、廠商應於上刊期間屆期日或提前終止日,將其於車站內之貼紙等其他附屬物予以清除,並回復原狀,所需費用由廠商負擔,逾期本公司得逕行以廢棄物處理,並要求廠商給付處理費用。 四、廠商應簽署「廠商誠信治理承諾書」(如附件4),且經營業務應盡善良管理人之注意義務,切實遵守建築、消防、水電、公共安全、智慧財產、勞工安全衛生、資通安全等相關法令、本公告條款及本公司各項規定(包括本公告附件3、附件4及其他於本廣告申請案期間內頒布、修正之規章辦法等)。其他違反法令情事,應自行負責及解決。本公司(包括但不限於負責人及員工、使用人等)如因此涉訟或遭主管機關處罰,廠商應賠償其損失,包括但不限於律師費、訴訟費、罰金、罰鍰等。 五、廠商應於廣告上刊日10個工作日前,依本公司指定格式將廣告送交審查,本公司審查時間至少3個工作日,且審查時程不受廠商預定上刊日拘束,廠商不得以本公司審查結果通知於上刊日後到達,要求本公司補償、賠償或為其他主張。 六、本公告及附件視為雙方約定之一部分,如有未載明之事項,依民法等相關法令。 七、本申請案所生之爭議,雙方同意以中華民國法律為準據法,並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 八、若有其他未盡事宜,悉依本公司相關規定或解釋。 玖、附件清單: 附件1:捷運車站驗票閘門廣告版位申請表。 附件2:捷運車站驗票閘門廣告版位位置示意圖。 附件3:廠商安全衛生工作規定。 附件4:廠商安全衛生工作規定。項次 車站 每版位租金單價(元) 項次 車站 每版位租金單價(元) 1 西門 600 8 萬隆 300 2 新店 300 9 台電大樓 300 3 新店區公所 300 10 小南門 300 4 七張 300 11 北門 300 5 小碧潭 300 12 台北小巨蛋 300 6 大坪林 300 13 南京三民 300 7 景美 300 以下空白 備註 每個車站驗票閘門廣告版位分A、B兩個版位(詳附件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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