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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職人員及關係人身分關係揭露表範本(事前揭露與事後公開)

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第14條第2項公職人員及關係人身分關係揭露表範本(事前揭露與事後公開)

一、公職人員利益迴避法第14條第2項及第3項分別規定:「公職人員或其關係人與公職人員服務之機關團體或受其監督之機關團體為前項但書第一款至第三款補助或交易行為前,應主動於申請或投標文件內據實表明其身分關係;於補助或交易行為成立後,該機關團體應連同其身分關係主動公開之。但屬前項但書第三款基於法定身分依法令規定申請之補助者,不在此限。」、「前項公開應利用電信網路或其他方式供公眾線上查詢。」違反者(含機關團體、公職人員或其關係人),依本法第18條第3項規定,處新臺幣5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罰鍰,並得按次處罰。

二、法務部已設計旨揭揭露表範本,電子檔置於該部廉政署/防貪業務專區/利益衝突/業務宣導項下,請自行下載運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