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北捷運Go」App看影片拿點數廣告版面申請公告
壹、「台北捷運Go」App看影片拿點數廣告定義及受理範圍 一、定義:於「台北捷運Go」App內,透過行動裝置進行獎勵式廣告影片展示及互動,並結合「台北捷運Go」App會員獎勵點數共 同行銷。 二、受理範圍:於「台北捷運Go」App首頁第三顆橫幅廣告位置。 貳、申請及受理方式 一、申請資格:經政府登記或核准立案之法人或團體(下稱廠商)。 二、申請程序:由廠商填寫「台北捷運Go」App看影片拿點數廣告版面申請表(如附件1),送達至本公司商業發展處廣告媒體中心 收件,並請於上班時間(9:00至17:00)電洽(02)2536-3001轉8503,確認申請進度。另本公司保留申請同意與否之權利。 三、申請期限:廠商應於上刊日前20個工作日提出申請,未及提出申請者,本公司仍得受理申請,但因而延誤上刊時間,本公司不 負賠償、補償之責任。 四、受理原則:本公司依先申請先受理方式審查廠商提送之「台北捷運Go」App看影片拿點數廣告版面申請表,廠商應於本公司核 准次日起3個工作日內,以電匯、現金、即期支票完成上刊費繳納,並應於本公司核准廣告上刊日5個工作日前提送廣告內 容, 經本公司審查核可後始得上刊。 參、上刊期間 一、自本公司核准之廣告上刊日起算7日(視為1期),上刊期間展延僅限整數期別,但須經本公司同意後始得展延。 二、本公告稱日(天),如無另行約定,係指日曆天,期間連續計算,包含星期假日、國定假日、選舉投票日、彈性放假日、民俗節 日、停止營運日及其他休息日。 肆、上刊費及繳納方式 一、上刊費每期以固定金額計收(含稅)。分述如下: 註1:廠商應自行製作影片並提供本公司辦理上下刊作業。 註2:每支影片時間須於30秒以內播放完畢。 註3:捷運會員於「台北捷運 Go」App之「看影片拿點數」廣告版面觀看1支影片後,可獲得捷運點1 點。(每檔期發送捷運點7,000 點) 註4:廣告格式如下: (一)影片:格式為MP4,解析度為720*404(像素Pixel)。 (二)圖片:格式為JPEG、GIF。 (三)框架速度:不超過30FPS。 二、前述上刊費不包含廠商應自行負擔之廣告設計及影片製作等相關費用。 三、「台北捷運 Go」App之「看影片拿點數」廣告版面結合「台北捷運 Go」App會員獎勵點數共同行銷,為吸引會員共襄盛舉, 本公司由每檔廣告上刊費用提撥8,400元(含稅)回饋作為會員獎勵點數行銷費用,鼓勵會員消費使用。廠商應配合規劃執行點 數行銷方案,並以於活動檔期內發放完畢為原則。未發放完畢之點數,廠商不得要求退還相關點數或款項。 伍、廣告內容規範 一、廠商應於本公司核准之廣告上刊日5個工作日前,依本公司指定格式將廣告送交審查,本公司審查時間至少3個工作日, 且審查時程不受廠商預定上刊日拘束,廠商不得以本公司審查結果通知於預定上刊日後到達,要求本公司補償、賠償或 為其他主張。 二、本公司對廠商提送之廣告內容,有絕對審查權。廠商對本公司否准之審查結果,不得以此拒繳上刊費、要求退還上刊費、賠 償、補償或為其他主張。 三、本公司得要求廠商修正提送之廣告內容,或附條件同意廠商揭出。 四、若廣告揭出後,本公司認為不宜繼續上刊者,本公司經通知廠商後安排強制下刊,廠商不得異議。 五、廠商提送之廣告應先自主審查是否符合以下原則,以利其通過本公司審查。惟其是否符合,由本公司認定,不受廠商或第三人 意見之拘束: 1.廣告內容無違反法令規定、誇大不實足以引人錯誤、妨礙公序良俗、影響民眾觀感、爭議性議題、損及本公司形象等情形。 2.廣告內容應經主管機關核准或許可(如藥品等)者,廠商應取得核准或許可,並將核准或許可字號,依規定載明於廣告畫面。 3.廣告內容不得涉及色情、煽情、血腥、恐怖、暴力、噁心、惡意攻擊或其他負面訊息,包括但不限於如網站、App、音樂、 戲劇、舞蹈、表演、活動或產品等各類廣告標的,若標示屬「限制級」或「18歲以下不宜」等資訊者,均不得揭出廣告。 4.電影及電視內容不得為「限制級」,其廣告內容限「普遍級」。廠商提送電影廣告(包含幕後相關電影片段剪輯等)送審時,需 一併提送主管機關核准之電影及其廣告審查文件,供本公司備查。若電影正片未及取得主管機關核准文件,得依下列方式申 請揭出電影廣告: (1)廠商應提送其廣告內容為「普遍級」之主管機關核准文件,並提供書面切結(電影廣告上刊切結書,如附件2),並於該電 影上映日5日前提送電影正片主管機關核准文件。 (2)如為續集或系列性電影,廠商應提供該電影前系列之正片准演執照;如非續集或系列電影,廠商應提供電影片名、劇情及 廣告內容,供本公司審查。廠商得提供相關電影分級資料(如美國、日本等分級資料),以利本公司審查。 (3)惟後續電影如經主管機關核定為「限制級」,廠商應於電影上映日3日前完成廣告下刊,否則本公司得強制下刊,因此所 生費用由廠商負擔。 (4)電影廣告有本點第10款情形者,本公司得要求提前下刊,廠商不得要求退還上刊費、賠償、補償或其他主張。 5.廠商應依「遊戲軟體分級管理辦法」規定,標示分級資訊。遊戲軟體屬「限制級」,或其廣告內容對兒童及少年有害其身心發 展之虞者,不得揭出廣告。若遊戲未及完成主管機關資料庫分級登錄,得依下列方式申請揭出廣告: (1)廠商應以中文明顯標示「本遊戲尚未上市,分級級別評定中」之警語,並供書面切結(遊戲廣告上刊切結書,如附件3), 並於該遊戲軟體上市日5日前提送主管機關資料庫分級登錄文件。 (2)廠商得提供相關遊戲軟體分級資料(如美國、日本等分級資料),以利本公司審查。 (3)惟後續如分級登錄為「限制級」,廠商應於遊戲軟體上市日3日前完成廣告下刊,否則本公司得強制下刊,因此所生費用 由廠商負擔。惟遊戲軟體廣告有本點第10款情形者,本公司得要求提前下刊,廠商不得要求退還上刊費、賠償、補償或其 主張。 6.廣告內容涉及大陸地區電影片、錄影節目、廣播電視節目者,廠商提送廣告送審時,需一併提送主管機關許可文件,供本公司 備查。 六、競選廣告、政治性廣告、個人形象廣告及與其相結合之廣告,均不得揭出,其界定由本公司認定。其中競選廣告、政治性廣 告、個人形象廣告及與其相結合之廣告得依廣告審議委員會所定審查規範認定,有疑義時,依本公司之解釋為準。 七、本公司得將廣告內容送請廣告審議委員會審查,做為審核參考依據。 八、電影廣告揭出之期限自電影首映日起2個月止,逾期本公司得強制下刊;廣告內容有期限者,應於期間屆滿次日起3日內下刊。 九、本公司得因政府政策、法令或情事變更等因素,變更拒絕揭出之決定。廠商不得以本公司不同意揭出損害其權益,要求退還上 刊費、賠償、補償或為其他主張。 十、本公司得因法令規定、政府政策、營運需要、情事變更、旅客觀感、維護捷運形象或其他公共利益考量,要求廠商提前下刊或 拒絕廠商再度揭出曾同意揭出之廣告,廠商不得要求賠償、補償或為其他主張。 十一、廠商招攬廣告時,應明確告知並要求其客戶遵守本規範規定,不得以其客戶不知相關規定為由,向本公司有所主張或要求。 陸、解除或終止 一、因天災等不可抗力因素或其他不可歸責於雙方事由,雙方得合意解除或終止本申請案,且互不請求賠償、補償或為其他主張。 二、廠商欲提前終止本申請案,至遲應於廣告上刊日前2個工作日以書面向本公司提出,經本公司同意後終止之。本公司將無息退 還已繳交上刊費之50%。 柒、其他 一、廠商上刊之內容,其使用之軟體、硬體、圖片與影音等智慧財產權,均須取得使用及播放權利或合法授權,授權期間應涵蓋全 部刊登期間。若侵害他人著作權或涉及其他侵權行為,所生之法律及賠償責任及一切衍生之費用均由廠商負責,本公司不負任 法律及賠償責任。 二、廠商揭出之廣告應自主審查是否符合第伍點廣告內容規範,廣告揭出後,本公司認為有違反規範而不宜繼續上刊者,得通知立 即或於一定期限內下刊,否則本公司得強制下刊,因此所生之費用由廠商負擔。廠商對本公司否准之決定不得要求賠償、補償 或為其他主張。 三、廠商應簽署「廠商誠信治理承諾書」(如附件4),且經營業務應盡善良管理人之注意義務,切實遵守智慧財產、資通安全等相關 法令、本公告條款及本公司各項規定及其他於本廣告申請案期間內頒布、修正之規章辦法等。其他違反法令情事,應自行負責 及解決。本公司(包括但不限於負責人及員工、使用人等)如因此涉訟或遭主管機關處罰,廠商應賠償其損失,包括但不限於 律師費、訴訟費、罰金、罰鍰等。 四、本公司得配合「台北捷運Go」App會員點數功能優化,修正本公告內容。 五、本公告及附件視為雙方約定之一部分,如有未載明之事項,依民法等相關法令。 六、本申請案所生之爭議,雙方同意以中華民國法律為準據法,並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 七、若有其他未盡事宜,悉依本公司相關規定或解釋。 捌、附件清單: 附件1:「台北捷運Go」App看影片拿點數廣告版面申請表。 附件2:電影廣告上刊切結書。 附件3:遊戲軟體廣告上刊切結書。 附件4:廠商誠信治理承諾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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