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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DataSN": "9560501",
    "ArticleType":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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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Link": "",
    "Source": "https://www.metro.taipei/News_Content.aspx?n=EFD13E3D58D85232&s=8CFD4B459AE03A6B",
    "title": "「台北捷運Go」App看影片拿點數廣告版面申請公告",
    "內容": "壹、「台北捷運Go」App看影片拿點數廣告定義及受理範圍一、定義：於「台北捷運Go」App內，透過行動裝置進行獎勵式廣告影片展示及互動，並結合「台北捷運Go」App會員獎勵點數共&nbsp; &nbsp; &nbsp; &nbsp;同行銷。二、受理範圍：於「台北捷運Go」App首頁第三顆橫幅廣告位置。貳、申請及受理方式一、申請資格：經政府登記或核准立案之法人或團體(下稱廠商)。二、申請程序：由廠商填寫「台北捷運Go」App看影片拿點數廣告版面申請表(如附件1)，送達至本公司商業發展處廣告媒體中心&nbsp; 收件，並請於上班時間（9：00至17：00）電洽(02)2536-3001轉8503，確認申請進度。另本公司保留申請同意與否之權利。&nbsp;三、申請期限：廠商應於上刊日前20個工作日提出申請，未及提出申請者，本公司仍得受理申請，但因而延誤上刊時間，本公司不&nbsp; 負賠償、補償之責任。&nbsp;四、受理原則：本公司依先申請先受理方式審查廠商提送之「台北捷運Go」App看影片拿點數廣告版面申請表，廠商應於本公司核&nbsp; 准次日起3個工作日內，以電匯、現金、即期支票完成上刊費繳納，並應於本公司核准廣告上刊日5個工作日前提送廣告內&nbsp;&nbsp; 容，&nbsp;經本公司審查核可後始得上刊。&nbsp; &nbsp;&nbsp; 參、上刊期間一、自本公司核准之廣告上刊日起算7日（視為1期），上刊期間展延僅限整數期別，但須經本公司同意後始得展延。二、本公告稱日(天)，如無另行約定，係指日曆天，期間連續計算，包含星期假日、國定假日、選舉投票日、彈性放假日、民俗節&nbsp; 日、停止營運日及其他休息日。&nbsp;肆、上刊費及繳納方式一、上刊費每期以固定金額計收(含稅)。分述如下:項次廣告類型影片數量每期上刊費(新台幣/含稅)1「台北捷運Go」看影片拿點數廣告影片11萬5,000元註1：廠商應自行製作影片並提供本公司辦理上下刊作業。註2：每支影片時間須於30秒以內播放完畢。註3：捷運會員於「台北捷運 Go」App之「看影片拿點數」廣告版面觀看1支影片後，可獲得捷運點1 &nbsp; 點。(每檔期發送捷運點7,000&nbsp; &nbsp; &nbsp; &nbsp; &nbsp;點)註4：廣告格式如下:&nbsp; &nbsp; &nbsp; &nbsp; &nbsp;(一)影片：格式為MP4，解析度為720*404(像素Pixel)。&nbsp; &nbsp; &nbsp; &nbsp; &nbsp;(二)圖片：格式為JPEG、GIF。&nbsp; &nbsp; &nbsp; &nbsp; &nbsp;(三)框架速度：不超過30FPS。二、前述上刊費不包含廠商應自行負擔之廣告設計及影片製作等相關費用。三、「台北捷運 Go」App之「看影片拿點數」廣告版面結合「台北捷運 Go」App會員獎勵點數共同行銷，為吸引會員共襄盛舉，&nbsp; 本公司由每檔廣告上刊費用提撥8,400元(含稅)回饋作為會員獎勵點數行銷費用，鼓勵會員消費使用。廠商應配合規劃執行點&nbsp; 數行銷方案，並以於活動檔期內發放完畢為原則。未發放完畢之點數，廠商不得要求退還相關點數或款項。&nbsp;伍、廣告內容規範一、廠商應於本公司核准之廣告上刊日5個工作日前，依本公司指定格式將廣告送交審查，本公司審查時間至少3個工作日，&nbsp; 且審查時程不受廠商預定上刊日拘束，廠商不得以本公司審查結果通知於預定上刊日後到達，要求本公司補償、賠償或&nbsp; 為其他主張。二、本公司對廠商提送之廣告內容，有絕對審查權。廠商對本公司否准之審查結果，不得以此拒繳上刊費、要求退還上刊費、賠&nbsp; 償、補償或為其他主張。&nbsp;三、本公司得要求廠商修正提送之廣告內容，或附條件同意廠商揭出。四、若廣告揭出後，本公司認為不宜繼續上刊者，本公司經通知廠商後安排強制下刊，廠商不得異議。五、廠商提送之廣告應先自主審查是否符合以下原則，以利其通過本公司審查。惟其是否符合，由本公司認定，不受廠商或第三人&nbsp; 意見之拘束:1.廣告內容無違反法令規定、誇大不實足以引人錯誤、妨礙公序良俗、影響民眾觀感、爭議性議題、損及本公司形象等情形。2.廣告內容應經主管機關核准或許可(如藥品等)者，廠商應取得核准或許可，並將核准或許可字號，依規定載明於廣告畫面。3.廣告內容不得涉及色情、煽情、血腥、恐怖、暴力、噁心、惡意攻擊或其他負面訊息，包括但不限於如網站、App、音樂、&nbsp;&nbsp; &nbsp;戲劇、舞蹈、表演、活動或產品等各類廣告標的，若標示屬「限制級」或「18歲以下不宜」等資訊者，均不得揭出廣告。&nbsp;4.電影及電視內容不得為「限制級」，其廣告內容限「普遍級」。廠商提送電影廣告(包含幕後相關電影片段剪輯等)送審時，需&nbsp; &nbsp; 一併提送主管機關核准之電影及其廣告審查文件，供本公司備查。若電影正片未及取得主管機關核准文件，得依下列方式申&nbsp; &nbsp; 請揭出電影廣告：&nbsp;(1)廠商應提送其廣告內容為「普遍級」之主管機關核准文件，並提供書面切結(電影廣告上刊切結書，如附件2)，並於該電 &nbsp;&nbsp;&nbsp; &nbsp; &nbsp;影上映日5日前提送電影正片主管機關核准文件。&nbsp;(2)如為續集或系列性電影，廠商應提供該電影前系列之正片准演執照；如非續集或系列電影，廠商應提供電影片名、劇情及&nbsp; &nbsp; 廣告內容，供本公司審查。廠商得提供相關電影分級資料(如美國、日本等分級資料)，以利本公司審查。&nbsp;(3)惟後續電影如經主管機關核定為「限制級」，廠商應於電影上映日3日前完成廣告下刊，否則本公司得強制下刊，因此所&nbsp; &nbsp; 生費用由廠商負擔。&nbsp;(4)電影廣告有本點第10款情形者，本公司得要求提前下刊，廠商不得要求退還上刊費、賠償、補償或其他主張。5.廠商應依「遊戲軟體分級管理辦法」規定，標示分級資訊。遊戲軟體屬「限制級」，或其廣告內容對兒童及少年有害其身心發&nbsp; &nbsp;展之虞者，不得揭出廣告。若遊戲未及完成主管機關資料庫分級登錄，得依下列方式申請揭出廣告：&nbsp;(1)廠商應以中文明顯標示「本遊戲尚未上市，分級級別評定中」之警語，並供書面切結(遊戲廣告上刊切結書，如附件3)，&nbsp; &nbsp; &nbsp;並於該遊戲軟體上市日5日前提送主管機關資料庫分級登錄文件。&nbsp;(2)廠商得提供相關遊戲軟體分級資料(如美國、日本等分級資料)，以利本公司審查。(3)惟後續如分級登錄為「限制級」，廠商應於遊戲軟體上市日3日前完成廣告下刊，否則本公司得強制下刊，因此所生費用&nbsp; &nbsp; 由廠商負擔。惟遊戲軟體廣告有本點第10款情形者，本公司得要求提前下刊，廠商不得要求退還上刊費、賠償、補償或其&nbsp; &nbsp; 主張。6.廣告內容涉及大陸地區電影片、錄影節目、廣播電視節目者，廠商提送廣告送審時，需一併提送主管機關許可文件，供本公司&nbsp; &nbsp;備查。六、競選廣告、政治性廣告、個人形象廣告及與其相結合之廣告，均不得揭出，其界定由本公司認定。其中競選廣告、政治性廣&nbsp; &nbsp; &nbsp; &nbsp;告、個人形象廣告及與其相結合之廣告得依廣告審議委員會所定審查規範認定，有疑義時，依本公司之解釋為準。&nbsp;七、本公司得將廣告內容送請廣告審議委員會審查，做為審核參考依據。八、電影廣告揭出之期限自電影首映日起2個月止，逾期本公司得強制下刊；廣告內容有期限者，應於期間屆滿次日起3日內下刊。九、本公司得因政府政策、法令或情事變更等因素，變更拒絕揭出之決定。廠商不得以本公司不同意揭出損害其權益，要求退還上&nbsp; &nbsp; &nbsp; &nbsp; 刊費、賠償、補償或為其他主張。&nbsp;十、本公司得因法令規定、政府政策、營運需要、情事變更、旅客觀感、維護捷運形象或其他公共利益考量，要求廠商提前下刊或&nbsp; &nbsp; &nbsp; &nbsp; 拒絕廠商再度揭出曾同意揭出之廣告，廠商不得要求賠償、補償或為其他主張。&nbsp;十一、廠商招攬廣告時，應明確告知並要求其客戶遵守本規範規定，不得以其客戶不知相關規定為由，向本公司有所主張或要求。陸、解除或終止一、因天災等不可抗力因素或其他不可歸責於雙方事由，雙方得合意解除或終止本申請案，且互不請求賠償、補償或為其他主張。二、廠商欲提前終止本申請案，至遲應於廣告上刊日前2個工作日以書面向本公司提出，經本公司同意後終止之。本公司將無息退&nbsp; &nbsp; &nbsp; &nbsp;還已繳交上刊費之50%。&nbsp;柒、其他一、廠商上刊之內容，其使用之軟體、硬體、圖片與影音等智慧財產權，均須取得使用及播放權利或合法授權，授權期間應涵蓋全&nbsp; &nbsp; &nbsp; &nbsp;部刊登期間。若侵害他人著作權或涉及其他侵權行為，所生之法律及賠償責任及一切衍生之費用均由廠商負責，本公司不負任&nbsp; &nbsp; &nbsp; &nbsp;法律及賠償責任。二、廠商揭出之廣告應自主審查是否符合第伍點廣告內容規範，廣告揭出後，本公司認為有違反規範而不宜繼續上刊者，得通知立&nbsp; &nbsp; &nbsp; &nbsp;即或於一定期限內下刊，否則本公司得強制下刊，因此所生之費用由廠商負擔。廠商對本公司否准之決定不得要求賠償、補償&nbsp; &nbsp; &nbsp; &nbsp;或為其他主張。三、廠商應簽署「廠商誠信治理承諾書」(如附件4)，且經營業務應盡善良管理人之注意義務，切實遵守智慧財產、資通安全等相關&nbsp; &nbsp; &nbsp; &nbsp;法令、本公告條款及本公司各項規定及其他於本廣告申請案期間內頒布、修正之規章辦法等。其他違反法令情事，應自行負責&nbsp; &nbsp; &nbsp; &nbsp;及解決。本公司（包括但不限於負責人及員工、使用人等）如因此涉訟或遭主管機關處罰，廠商應賠償其損失，包括但不限於&nbsp; &nbsp; &nbsp; &nbsp;律師費、訴訟費、罰金、罰鍰等。&nbsp;四、本公司得配合「台北捷運Go」App會員點數功能優化，修正本公告內容。五、本公告及附件視為雙方約定之一部分，如有未載明之事項，依民法等相關法令。六、本申請案所生之爭議，雙方同意以中華民國法律為準據法，並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七、若有其他未盡事宜，悉依本公司相關規定或解釋。捌、附件清單：附件1：「台北捷運Go」App看影片拿點數廣告版面申請表。附件2：電影廣告上刊切結書。附件3：遊戲軟體廣告上刊切結書。附件4：廠商誠信治理承諾書。",
    "相關檔案": [
      {
        "title": "附件4-廠商誠信治理承諾書",
        "url": "https://www-ws.gov.taipei/001/Upload/405/relfile/20182/9560501/c6b4351c-f0e7-4990-90a7-cdd3d03d3379.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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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title": "附件3-遊戲軟體廣告上刊切結書",
        "url": "https://www-ws.gov.taipei/001/Upload/405/relfile/20182/9560501/eb0cc964-25bb-4148-b7bb-f7497753ed93.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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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itle": "附件2-電影廣告上刊切結書",
        "url": "https://www-ws.gov.taipei/001/Upload/405/relfile/20182/9560501/009ec95c-1800-43c9-b2aa-c7d40c136128.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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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title": "附件1-台北捷運GoApp看影片拿點數廣告版面申請表",
        "url": "https://www-ws.gov.taipei/001/Upload/405/relfile/20182/9560501/ce3ad349-0cb8-416d-9ffc-9fdf32e4af6d.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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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影音": [],
    "發布單位": "臺北大眾捷運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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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DataSN": "9546022",
    "ArticleType":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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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Link": "",
    "Source": "https://www.metro.taipei/News_Content.aspx?n=EFD13E3D58D85232&s=49EB43F3C00EC1F7",
    "title": "板南線數位列車廣告版面申請公告",
    "內容": "壹、板南線數位列車廣告定義及受理申請範圍一、定義：於板南線數位列車內，透過數位設備與創意貼紙廣告形式進行廣告展示等。二、受理申請列車：僅限捷運板南線車組編號211/212列車(僅此1列專車)。三、受理範圍：僅限以「整列列車」受理廣告申請。貳、申請及受理方式一、申請資格：經政府登記或核准立案之法人或團體(下稱廠商)。二、申請程序：由廠商填寫「板南線數位列車廣告版面申請表」(如附件1)，送達至本公司商業發展處廣告媒體中心收件，並請於上班時間（9：00至17：00）電洽(02)2536-3001轉8503，確認申請進度。另本公司保留申請同意與否之權利。三、申請期限：廠商應於上刊日前30個工作日提出申請，未及提出申請者，本公司仍得受理申請，但因而延誤上刊時間，本公司不負賠償、補償之責任。四、受理原則：本公司依先申請先受理方式審查廠商提送之「板南線數位列車廣告版面申請表」，廠商應於本公司核准次日起7個工作日內完成履約保證金與上刊費繳納，並應於本公司核准廣告上刊日10個工作日前提送廣告內容，經本公司審查核可後始得上刊。參、上刊期間自本公司核准之廣告上刊日起算30日（視為1期，包含廣告上、下刊所需施工期間，不另給予施工準備期），上刊期間展延僅限整數期別，但須經本公司同意後始得展延。肆、上刊費及繳納方式一、上刊費每期以固定金額計收(含稅)。分述如下:項次廣告類型數量/面積每期上刊費(新臺幣/含稅)1(必選)36吋橫式數位螢幕廣告108台(1列車)60萬元2創意貼紙廣告200&nbsp;m240萬元超過200&nbsp;m2每增加10m&sup2;計收2萬元；不足10m&sup2;者，亦以10m&sup2;計算註1：廠商應自行製作影片並提供本公司辦理上下刊作業；36吋橫式數位螢幕廣告為無聲播放，廣告上刊費含電費。註2：創意貼紙廣告類型包含有：車門貼、隔板貼、手拉環貼、三人座椅區貼、地貼、窗貼(實際以廠商申請為主)。廠商如有申請本項廣告，須辦理相關保險作業。註3：申請創意貼紙廣告面積為200m&sup2;。但面積超過200m&sup2;時，每增加10m&sup2;計收新臺幣2萬元(含稅)；不足10 m&sup2;者，亦以 10 m&sup2; 計算收費。二、前述上刊費不包含廠商應自行負擔之廣告設計、製作輸出、施工張貼及拆除、相關規費等相關費用。三、「板南線數位列車廣告版面申請表」經本公司核准申請次日起7個工作日內，廠商應以電匯、現金、即期支票完成繳納上刊費及履約保證金。伍、履約保證金一、履約保證金每期為新臺幣10萬元，依申請期數計收，展延期數亦同；廠商應依本公司通知之日期及繳納方式繳納。二、履約保證金係擔保廠商履行各項義務，包括但不限於給付其應繳之上刊費、違約金及賠償金等。三、廠商未依申請表給付上述其應付之款項時，本公司得自行以履約保證金扣抵。履約保證金如有不足，應依本公司通知之期限補足。四、期滿廠商完成相關義務，經本公司確認無誤，並繳清其應繳之上刊費、違約金及賠償金等，或以其履約保證金抵扣結清，本公司應將履約保證金或其餘額無息退還給廠商。陸、保險一、廠商如申請創意貼紙廣告，應向保險公司投保公共意外責任險。保險標的涵蓋全部廣告版面。保險範圍包括因廠商因素致本公司及第三人受傷、死亡、財物損失等事故。保險期間應涵蓋全部廣告上刊期間。二、公共意外責任險之投保金額不得低於法令規定消費場所應投保之最低投保金額，並以本公司為共同被保險人。三、廠商應依本公司指定之時間及方式，將保險契約及相關證明文件副本送交本公司審核備查，如保險內容及條件不符時，廠商應依本公司通知期限內補正之。四、本公司因廠商未投保、投保不足或理賠不足（本公司實際受損金額高於保險理賠額）所受損失，由廠商負責賠償。柒、解除或終止一、因天災等不可抗力因素或其他不可歸責於雙方事由，雙方得合意解除或終止本申請案，且互不請求賠償、補償或為其他主張。二、廠商欲提前終止本申請案，至遲應於廣告上刊日前7個工作日以書面向本公司提出，經本公司同意後終止之。本公司將無息退還已繳交上刊費之50%。捌、其他一、廠商上刊之內容，其使用之軟體、硬體、圖片、影音等智慧財產權，均須取得使用及播放權利或合法授權，授權期間應涵蓋全部刊登期間。若侵害他人著作權或涉及其他侵權行為，所生之法律及賠償責任及一切衍生之費用均由廠商負責，本公司不負任何法律及賠償責任。二、廠商揭出之廣告應自主審查是否符合「板南線數位列車廣告版面審查及管理規範」(如附件2)，廣告揭出後，本公司認為有違反規範而不宜繼續上刊者，得通知立即或於一定期限內下刊，否則本公司得強制下刊，因此所生之費用由廠商負擔。廠商對本公司否准之決定不得要求賠償、補償或為其他主張。三、如有申請車體彩繪，相關作業依本公司「列車車體廣告(彩繪列車)招商公告」辦理。四、廠商應於上刊期間屆期日或提前終止日，將其於列車內之貼紙等其他附屬物予以搬離或清除，並回復原狀，所需費用由廠商負擔，逾期本公司得逕行以廢棄物處理，並要求廠商給付處理費用。五、廠商應簽署「廠商誠信治理承諾書」(如附件4)，且經營業務應盡善良管理人之注意義務，切實遵守建築、消防、水電、公共安全、智慧財產、勞工安全衛生、資通安全等相關法令、本公告條款及本公司各項規定（包括本公告附件2至附件4及其他於本廣告申請案期間內頒布、修正之規章辦法等）。其他違反法令情事，應自行負責及解決。本公司（包括但不限於負責人及員工、使用人等）如因此涉訟或遭主管機關處罰，廠商應賠償其損失，包括但不限於律師費、訴訟費、罰金、罰鍰等。六、廠商應於本公司核准之廣告上刊日10個工作日前，依本公司指定格式將廣告送交審查，本公司審查時間至少3個工作日，且審查時程不受廠商預定上刊日拘束，廠商不得以本公司審查結果通知於預定上刊日後到達，要求本公司補償、賠償或為其他主張。七、本公司視營運及維修需要調度，本列車每期總出車日數至少需達25日；若不足，經本公司同意後，廠商可選擇依短少日數延長上刊期間或減計上刊費，其餘未出車情況不得要求其他補償或退還上刊費。八、廣告格式如下:(一)影片：格式為MP4、MOV，解析度為3,840*356(像素Pixel)。(二)圖片：格式為JPEG、GIF。(三)位元速率(Bitrate)：不超過30Mbps。九、本公告及附件視為雙方約定之一部分，如有未載明之事項，依民法等相關法令。十、本申請案所生之爭議，雙方同意以中華民國法律為準據法，並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十一、若有其他未盡事宜，悉依本公司相關規定或解釋。玖、附件清單：附件1：板南線數位列車廣告版面申請表。附件2：板南線數位列車廣告版面審查及管理規範。附件3：廠商安全衛生工作規定。附件4：廠商誠信治理承諾書。",
    "相關檔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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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itle": "附件1-板南線數位列車廣告版面申請表",
        "url": "https://www-ws.gov.taipei/001/Upload/405/relfile/20182/9546022/66bb2fd3-f7b4-4bb0-983a-a5895bc508bc.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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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itle": "附件4-廠商誠信治理承諾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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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itle": "附件3-廠商安全衛生工作規定",
        "url": "https://www-ws.gov.taipei/001/Upload/405/relfile/20182/9546022/3ee12485-5e3e-4311-a0ac-37b75751a09e.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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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itle": "附件2-板南線數位列車廣告版面審查及管理規範",
        "url": "https://www-ws.gov.taipei/001/Upload/405/relfile/20182/9546022/ca2d4dcb-e43b-4e83-821c-d4939ad7d5fa.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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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影音": [],
    "發布單位": "臺北大眾捷運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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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DataSN": "9503077",
    "ArticleType": "0",
    "FileName": "",
    "Link": "",
    "Source": "https://www.metro.taipei/News_Content.aspx?n=EFD13E3D58D85232&s=5B33637AE82E0B35",
    "title": "115年度捷運車站早餐點位設置申請公告",
    "內容": "一、辦理方式：(一)採公開申請方式，由本公司審核通過後設置。(二)於公告受理期間內收件，截止收件後，同區單一點位如有多家廠商選擇，以加價方式決定，由最高價者取得辦理資格。二、申請資格：經政府登記立案之企業、公司行號、公私立團體皆可申請。三、時間:本案設置期間自115年1月1日起至115年12月31日止，申請單位可於申請書之申請設置期自行勾選到期日。四、營業模式：限定販售早餐，現場不提供電源，由廠商自備造型餐車販售，營業時間為上班日上午6時30分至10時。五、點位及場地費：&nbsp;(一)每1點位採每月固定租金，分級別計收租金，各點位費用及位置，如申請書附件。(二)保證金：每1點位皆為5,000元。六、廠商須自行負責餐車佈置、現場銷售及售後攤位復原清潔。七、送件及聯絡方式：(一)申請單位備妥申請文件郵寄至本公司(地址：臺北市中山區中山北路2段48巷7號6樓生活事業處商管中心)，封面請註明：「捷運車站早餐點位設置申請案」，或親送申請文件至本公司生活事業處商管中心中山地下街辦公室(中山地下街爵士廣場對面)，收件時間為週一至週五上班日9時至12時及14時至17時止，受理收件末日如遇假日，順延至次一工作日。(二)聯絡方式：廖小姐(02-25505600轉3207)或黃先生(02-25505600轉3234)八、以上未盡事宜，請詳「捷運車站早餐點位設置申請書」相關規定。",
    "相關檔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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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itle": "附件2-點位費用明細表及位置",
        "url": "https://www-ws.gov.taipei/001/Upload/405/relfile/20182/9503077/27820fe4-83d7-4a3d-b49b-674e632416b1.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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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itle": "廠商誠信治理承諾書",
        "url": "https://www-ws.gov.taipei/001/Upload/405/relfile/20182/9503077/5c1749af-a112-48a5-8a3e-ad0e25067141.pdf"
      },
      {
        "title": "附件1-車站早餐點位申請書",
        "url": "https://www-ws.gov.taipei/001/Upload/405/relfile/20182/9503077/82739344-719e-49bf-b796-01494af731e0.od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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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itle": "附件1-車站早餐點位申請書",
        "url": "https://www-ws.gov.taipei/001/Upload/405/relfile/20182/9503077/466f0223-b111-484d-9e28-c24767596777.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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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itle": "附圖-餐車型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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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布單位": "臺北大眾捷運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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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DataSN": "94058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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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itle": "「台北捷運Go」App會員獎勵點數行銷辦法",
    "內容": "「台北捷運Go」App會員獎勵點數行銷辦法申請會員獎勵點數行銷方案。合作洽詢：本公司業務單位或生活事業處承辦窗口（email：metropoints@metro.taipei）02-25363001分機8045、8395、8454、868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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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itle": "「台北捷運Go」App會員獎勵點數行銷方案申請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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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布單位": "臺北大眾捷運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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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itle": "公開徵求QR乘車碼廠商",
    "內容": "目的：為提供旅客更廣泛多元支付選擇，公開徵求廠商提供QR乘車碼及收（付）款碼線下/線上扣款、清分與撥款等服務廠商資格：電子支付業（含兼營）、資訊軟體服務業（應具備金管會核准經營跨機構間支付款項帳務清算業務），其餘條件及所需文件詳 參考文件聯絡人：陳小姐聯絡電話：02-25505600轉2079電子郵件信箱：e22754@metro.taipei公開徵求參考：需求說明書(詳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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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Source": "https://www.metro.taipei/News_Content.aspx?n=EFD13E3D58D85232&s=BA693831BDAA71D3",
    "title": "會員點數合作-公告招商「台北捷運Go」App會員獎勵點數特約商店",
    "內容": "依「台北捷運Go」App會員獎勵點數特約商店招商辦法申請成為特約商店招商期間：自公告日起招商，本公司得視需求暫停或停止招商，悉依本公司公告為準。有關Go App會員點數合作相關諮詢，請電洽本公司專案聯絡人電話：02-25363001分機8454、8045、8574、839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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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itle": "附件2、捷運點兌換優惠券申請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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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itle": "「台北捷運Go」App會員獎勵點數特約商店招商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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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itle": "附件1、「台北捷運Go」App會員獎勵點數特約商店合作申請暨約定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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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itle": "附件1、「台北捷運Go」App會員獎勵點數特約商店合作申請暨約定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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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布單位": "臺北大眾捷運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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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Source": "https://www.metro.taipei/News_Content.aspx?n=EFD13E3D58D85232&s=1E25C6CDFA1D4A8F",
    "title": "車站站體外廣告版面受理申請公告",
    "內容": "壹、車站站體外廣告定義及受理申請範圍一、車站站體外廣告：車站、高架、機房、圍籬等臺北捷運所屬建築物之戶外區域刊登廣告。二、受理申請車站範圍：(一)淡水信義線：淡水*、紅樹林、竹圍等3站。(二)松山新店線：大坪林、七張、小碧潭、新店區公所、新店*等5站。(三)中和新蘆線：蘆洲*、三民高中、徐匯中學、三和國中、三重國小、台北橋、菜寮、三重、先嗇宮、頭前庄、新莊、輔大、丹鳳、迴龍、頂溪*、永安市場*、景安、南勢角等18站。(四)板南線：江子翠*、新埔*、板橋*、府中*、亞東醫院、海山、土城、永寧、頂埔等9站。(前列車站標示*者為重點車站，依本公告第伍點第二項加計租金)三、實際廣告版面位置、數量及面積以現場為準。首次申請之廣告版面，須經雙方現場會勘確定。貮、申請方式一、由申請人填寫「車站站體外廣告版面申請表」(如附件1)親送或郵寄至本公司商業發展處廣告媒體中心，並請於上班時間（9：00至17：00）電洽(02)2536-3001轉8569，確認本公司已受理。另本公司保留申請同意與否之權利。同一廣告版面同一日如有2家(含)以上廠商申請時，以加價方式決定，由最高價者取得申請資格。二、申請資格：限合法設立登記之廠商。三、申請人最遲應於上刊日前30個工作日提出申請，未及提出申請者，本公司仍得受理申請，惟因而延誤上刊時間，本公司不負賠償、補償之責任。四、「車站站體外廣告版面申請表」經本公司審核通過，申請人依通知期限完成履約保證金及租金繳納，即視為雙方成立租賃契約關係；逾期繳納者，本公司不保留申請人申請之廣告版面。參、租賃期間一、租期計算：申請上刊版面之期間以整月份計算(即每月1日至該月份末日，如1月1日至1月31日)，每月為1期。申請人每次申請至多為12期。二、租賃期間包含廣告上、下刊所需施工期間，不另給予施工準備期。三、本公告稱日(天)，如無另行約定，係指日曆天，期間連續計算，包含星期假日、國定假日、選舉投票日、彈性放假日、民俗節日、停止營運日及其他休息日。依本公告所定繳款期限之末日如為假日，該期限延至假日期滿之次日，但廠商逾期繳納或其他違約事項，其違約金之起計日應包含假日。肆、履約保證金：一、每申請案之履約保證金為該案1個月月租金額度。廠商應依本公司通知之日期及繳納方式繳納。二、履約保證金係擔保申請人履行契約各項義務，包括但不限於給付其應繳之租金、違約金及賠償金等。三、廠商未依契約給付上述其應付之款項時，本公司得自行以履約保證金扣抵。履約保證金如有不足，應依本公司通知之期限補足。四、本契約期滿廠商完成本契約義務，經本公司確認無誤，並繳清其應繳之租金、違約金及賠償金等，或以其履約保證金抵扣結清，本公司應將履約保證金或其餘額無息退還給廠商。伍、租金及繳納方式一、租金計算：採每月固定租金(日租金以月租金除以當月實際天數計算)，依申請廣告版面面積分為3個級別計收租金(一)未達30平方公尺：15,000元(含稅)。(二)30平方公尺以上，未達60平方公尺：30,000元(含稅)。(三)60平方公尺以上：50,000元(含稅)。二、重點車站之廣告版面，依前述各級別月租金，再加收30%租金(即19,500元、39,000及65,000元，均含稅) 。三、前述租金未包含廣告設計、製作輸出、設備安裝、施工張貼及拆除、相關規費等費用，廠商應自行負擔相關費用。四、「車站站體外廣告版面申請表」經本公司審核通過次日起7個工作日內，繳交租金支票或依本公司通知之方式繳納租金，以完成申請程序。租金支票應為在金融機構所開戶之禁止背書轉讓、畫線、抬頭為臺北大眾捷運股份有限公司之支票。廠商並應填寫「臺北捷運公司商業發展處廠商繳款單」送交本公司備查。五、廠商繳交之支票未獲兌現者，每逾期1日，本公司依未繳納租金按日計罰千分之1之懲罰性違約金，廠商應連同租金一併繳納，不得異議。陸、廣告設置一、廣告畫面之品質應採平版、網版、寫真版方式或更高之技術製作，其懸掛張貼、拆卸等作業應經本公司同意並依相關法令規定辦理。廣告物若為帆布材質者，應以不影響車站外牆結構安全之方式固定，並應具有張力、強度及防水效能，廣告版面應平順、整齊，不得有翹角、破損或綁固鬆脫之情形，且每一銅釦均應進行綁固作業；若廣告物採黏貼方式固定者，不得破壞原表面，亦不得有翹角、破損之情形。二、廣告版面如因颱風、水災、地震、豪雨等天災或其他緊急狀況發生，有緊急處置或維修之必要，廠商應依本公司通知立即至現場處理或維修。情況急迫時，本公司得自行處置，所生費用由廠商負擔。另廠商應於颱風前或本公司通知有防災必要時，派員巡視廣告版面，做足防災準備，並於颱風或其他災害期間，派員隨時待命戒備，以維護公共安全。三、保險(一)廠商應向保險公司投保公共意外責任險。保險標的涵蓋全部廣告版面。保險範圍包括因廠商因素致本公司及第三人受傷、死亡、財物損失等事故。保險期間應涵蓋全部契約期間自契約期間開始日至契約屆期日止。(二)公共意外責任險之投保金額不得低於法令規定消費場所應投保之最低投保金額，並以本公司為共同被保險人。(三)廠商應依本公司指定之時間及方式，將保險契約及相關證明文件副本送交本公司審核備查，如保險內容及條件不符時，廠商應依本公司通知期限內補正之。(四)本公司因廠商未投保、投保不足或理賠不足（本公司實際受損金額高於保險理賠額）所受損失，由廠商負責賠償。四、廠商揭出之廣告應自主審查是否符合「車站站體外廣告內容審查規範」(如附件2)。廣告揭出後，本公司認為有違反規範而不宜繼續刊登者，得通知立即或於一定期限內下刊，否則本公司得強制下刊，因此所生之費用由廠商負擔。廠商對本公司否准之決定不得要求賠償、補償或為其他主張。柒、租賃關係提前終止一、因天災等不可抗力因素或其他不可歸責於雙方事由，雙方得合意終止租賃關係，且互不請求賠償、補償或為其他主張。二、廠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本公司得提前終止雙方之租賃關係，如本公司因此受有損害時，得以履約保證金或廠商預繳之租金支票以扣抵，如有不足，並得另行追償：(一)私自轉讓他人經營。(二)應繳之各期租金、履約保證金，逾期繳納或繳納金額不足，經本公司限期催繳，屆期仍不繳納者。(三)經本公司3次書面通知限期改善違約情事，逾期未改善完成者。三、廠商欲提前終止租賃關係者，應於終止日30日前以書面提出申請，經本公司同意後終止之。捌、其他一、廠商應簽署「廠商誠信治理承諾書」(如附件4)，且經營業務應盡善良管理人之注意義務，切實遵守建築、消防、水電、公共安全、智慧財產、勞工安全衛生、資通安全等相關法令、本公告條款及本公司各項規定（包括本公告附件2至附件4及其他本公司於契約期間內頒布、修正之規章辦法等）。其他違反法令情事，應自行負責及解決。本公司（包括但不限於負責人及員工、使用人等）如因此涉訟或遭主管機關處罰，廠商應賠償其損失，包括但不限於律師費、訴訟費、罰金、罰鍰等。二、廠商取得本公司通知同意租賃案件申請後，需依地方主管機關提出廣告許可申請者，應將廣告許可申請等相關文件送交本公司備查。三、廠商應於租賃期間屆期日或提前終止日，將其於捷運場站設置之物品或其他附屬物予以搬離或清除，並回復場站原狀，所需費用由經營廠商負擔，逾期本公司得逕行以廢棄物處理，並要求廠商給付處理費用。四、本公告及附件視為雙方契約之一部分，如有未載明之事項，依民法等相關法令。五、租賃案件所生之爭議，雙方同意以中華民國法律為準據法，並以臺 灣臺北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玖、附件清單附件1：車站站體外廣告版面申請表。附件2：車站站體外廣告內容審查規範。附件3：廠商安全衛生工作規定。附件4：廠商誠信治理承諾書。",
    "相關檔案": [
      {
        "title": "附件4-廠商誠信治理承諾書",
        "url": "https://www-ws.gov.taipei/001/Upload/405/relfile/20182/9134618/2597c50d-952e-41ba-b370-67bbb4963d77.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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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title": "附件1_車站站體外廣告版面申請表",
        "url": "https://www-ws.gov.taipei/001/Upload/405/relfile/20182/9134618/c37c4c6b-6153-44e6-b75c-ef5307e043d5.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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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title": "附件2_車站站體外廣告內容審查規範",
        "url": "https://www-ws.gov.taipei/001/Upload/405/relfile/20182/9134618/1363efda-aacb-4093-9a9e-7ca14479dac9.pdf"
      },
      {
        "title": "附件3-廠商安全衛生工作規定",
        "url": "https://www-ws.gov.taipei/001/Upload/405/relfile/20182/9134618/26244c1e-e91c-4e31-a37f-c8d320138465.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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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影音": [],
    "發布單位": "臺北大眾捷運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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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DataSN": "90651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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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Source": "https://www.metro.taipei/News_Content.aspx?n=EFD13E3D58D85232&s=4532BEA659782BA8",
    "title": "捷運快閃櫃申請公告",
    "內容": "一、辦理方式：採公開申請方式，經本公司審查及評審通過後設置。二、申請資格：經政府登記立案之企業、公司行號、公私立團體皆可申請。三、申請檔期：每次申請檔期為2個月(例如：1月份為1/1~2/28、3月份為3/1~4/30，以此類推)，期滿前得申請1次續約，續約檔期最長1個月。本公司得視需要延長或縮短。四、點位及費用：(一)點位：依本公司公告為主，相關資訊如附件 1。(二)租金(含稅)：依據每月最低保證營業額及抽成比例方式計收租金（內含會員獎勵行銷費用每月3,150元，由本公司統籌運用）。(三)保證金：每1申請案為1萬元。(四)申請單位取得捷運快閃櫃經營資格者，正式營運前應依「台北捷運Go」App會員獎勵點數特約商店招商辦法，申請成為「台北捷運Go」App會員獎勵點數特約商店，並完成簽訂「台北捷運Go」App會員獎勵點數特約商店合作申請暨約定書；配合本公司推行「台北捷運Go」 App會員獎勵點數(下稱捷運點)，每月應至少提供100份商品券或折價券等供本公司「台北捷運 Go」App會員行銷導客統籌運用，本公司將提供宣傳管道協助推廣，惟刊登內容及宣傳管道須經本公司同意後始得上刊。五、申請方式：(一)申請單位應檢具下列文件向本公司提出申請：1、捷運快閃櫃申請書。2、提案企劃書（範本如附件 2）。3、申請單位合法登記在案證明文件。4、廠商誠信治理承諾書。(二)申請單位應備妥上述文件於欲租用之檔期前 2.5 個月（例如：114年1月份檔期以1月1日為起始日故至遲須於113年10月15日前完成提送），郵寄至台北捷運公司 (地址：104216臺北市中山區中山北路2段48巷7號6樓）或親送至本公司東區地下街辦公室（地址：臺北市大安區大安路1段77號，近忠孝敦化站，地下街第4廣場手扶梯旁），封面請註明：「生活事業處商管中心捷運快閃櫃申請案」，受理時間為週一至週五上班日9時至12時及14時至17時止，受理期間之末日如為假日，順延至次一工作日。(三)聯絡方式：劉先生（02-25505600 轉 3220）。六、以上未盡事宜，請詳「捷運快閃櫃申請書」及「捷運快閃櫃一般條款」相關規定。",
    "相關檔案": [
      {
        "title": "捷運快閃櫃申請書",
        "url": "https://www-ws.gov.taipei/001/Upload/405/relfile/20182/9065110/510828e3-b9ca-456f-b5f1-41839d769e6c.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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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itle": "附件1-點位資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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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itle": "附件2-提案企劃書範本",
        "url": "https://www-ws.gov.taipei/001/Upload/405/relfile/20182/9065110/ff1089a8-9a7c-444f-b357-9ef22ec8490b.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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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itle": "廠商誠信治理承諾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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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itle": "捷運快閃櫃一般條款",
        "url": "https://www-ws.gov.taipei/001/Upload/405/relfile/20182/9065110/c462e7fc-d263-4119-ba50-ec72e10c910a.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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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影音": [],
    "發布單位": "臺北大眾捷運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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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DataSN": "899058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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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Source": "https://www.metro.taipei/News_Content.aspx?n=EFD13E3D58D85232&s=707A8C6A1A72143F",
    "title": "臺北捷運公司心中山4號出口廣場商業活動申請公告(非市集申請)",
    "內容": "※本案非市集申請一、申請場地範圍：心中山4號出口廣場(如附件1，下稱本廣場)。二、租用期間:(一)本廣場單次租用期間應為14日以上（包含進、撤場時間）。&nbsp; &nbsp; &nbsp;(二)除另有規定或約定，本公告所稱日，係指日曆天。三、申請程序及規定：(一)申請資格：經政府登記或核准立案之法人或團體(下稱申請人)。(二)申請人應於預定使用本廣場前1至10個月內，提交下列申請文件：1.臺北捷運公司心中山4號出口廣場商業活動申請表(如附件2)。2.商業活動企劃書(下稱企劃書)：(1)內容應包含申請人全銜、活動目的、活動時間(含詳細流程)、活動內容、現場管理方式、 場地清潔、場地詳細布置、回復原狀及安全維護措施之設置與活動進行方式說明等。(2)企劃書另須註明活動現場配置圖，標示清楚使用面積、尺寸、距離、內容、展示種類、展現方式、人員配置等。(3)如有展示物布置，布置方式須配合本廣場景觀整體美觀設計。3.申請人依法登記或核准在案證明文件。4.領款人電匯入戶申請表(如附件3)，並附上銀行存摺影本，以利本公司覆核。(三)申請方式：1.請郵寄或親送申請文件至本公司「商業發展處廣告媒體中心」（地址：104216 臺北市中山區中山北路2段48巷7號5樓)，封面請註明：心中山4號出口廣場商業活動申請。2.聯絡人：李先生(02-25363001轉8528)(四)經本公司核准本廣場申請後，申請人須於租用期間開始前提供主管機關核准之臨時建築許可文件，並依政府有關臨時性建築物管理相關規定辦理。(五)申請人應依本公司審查同意之企劃書內容進行，不得擅自變更，如有變更或修改之需要，應以書面通知本公司，並經本公司同意後，方可為之。四、履約保證金(一)申請人應於租用期間至少3日前提出新臺幣(下同)5萬元作為履約保證金，擔保履行租用期間各 項義務及因履行或不履行而造成本公司之各種損失，包括但不限於給付其應繳之費用、違約金、損害賠償等，申請人未給付前述應給付之款項時，本公司得以履約保證金扣抵。扣抵後，申請人應依本公司通知之期限補足。(二)租用期間屆滿，經本公司確認無誤，並繳清其應繳之費用、違約金及損害賠償等，或以其履約 保證金抵扣結清，本公司應將履約保證金或其餘額無息發還。五、收費標準：(一)租用費用，含基本場地使用費用(與增租費用)及現場營利加收費用。(二)基本場地使用費用：按租用日數計收，並應於本公司通知活動申請核准日翌日起10日內繳交。租用日數(包含進撤場)費用1~14日35萬(三)續租費用：自第15日起之續租費用請參閱下表。提供「一次續租7日」包週優惠價15萬元；續租超過7日（即第8日起）之租金固定為每日1萬9,000元。續租日單日續租費用一次續租7日(包週優惠)第1日2萬8,000元15萬元第2日2萬6,500元第3日2萬5,000元第4日2萬3,500元第5日2萬2,000元第6日2萬500元第7日1萬9,000元(四)增租費用：立體裝置物(高度限5公尺，非相鄰者不得合併計算)1.平面面積0~16平方公尺費用為17萬5,000元；17~32平方公尺費用為35萬元，以此類推。2.於第15日起之續租費用，依「五、(三)續租費用與基本場地費」之比例計收。平面裝置物1.依據可視面積計算，每平方公尺每14日租金為3,000元2.於第15日起之續租費用，依每日比例計算。(五)現場營利加收費用：活動若涉及營利行為，則以保底營業額乘以抽成比例計收保底租金並應於本公司通知活動申請核准日翌日起10日內繳交。若實際營業額超出租用日數之保底營業額，另依第六點(六)辦理。租用日數(包含進撤場)費用1~14日保底營業額200萬元*抽成比例15%第15日起，每日加收15萬元保底營業額六、租用規範：(一)申請人應依消防相關法令規定，於現場設置足夠之滅火器材。(二)保險規範:1.公共意外責任險：活動期間申請人應投保公共意外責任險；若活動內容涉及食品提供，應加保 「食品中毒責任附加條款」。2.食品責任險：若活動涉及食品行銷，申請人應自行或要求其供應商投保保險範圍涵蓋本合作案之食品產品責任險，保險金額至少為1,000萬元，保險金額如下︰(1)每一個人身體傷害：100萬元。(2)每一意外事故身體傷害：400萬元。(3)保險期間內之累計保險金額：1,000萬元。3.相關保險應將本公司列為共同被保險人，並將保單送本公司備查；申請人另應依實際需要加保必要之保險如火險、竊盜險。(三)因活動所致人身傷亡或財物毀損、滅失或遺失者，應由申請人自行負責。(四)申請人於本廣場舉辦活動所需使用之電力設備，電源引接、佈線等施作，須經現場會勘同意後，依電工相關法規辦理。(五)活動現場不得展示或使用可燃性微細粉末、易燃物、危險物品（瓦斯、管制刀械等相關器具）、 炮竹煙火及其他嚴重違反本公告之行為者。(六)活動現場若涉及營利行為，應於活動日前向稅捐稽徵機關完成報備作業，並提供本公司備查。活 動結束翌日起10日內須繳交營收報表(包含銷售總筆數、銷售總額及計算應繳之現場營利加收費用)，經本公司審核無誤後，於活動結束翌日起25日前完成抽成匯款。(七)申請人應維護本廣場及周邊地區之環境整潔，並於現場置放足夠之垃圾收集設備，於活動期間定 時清理及活動結束後負責清運廢棄物，相關清潔費用由申請人自行負擔。(八)申請人於場地租用期間不得妨礙周邊環境安寧(白天音量不得超過77分貝，晚上7點後應低於66分貝，晚上9點後不得播放聲音)，並須遵守噪音管制法等相關規定，若違反規定遭環保單位取締告發，申請人應自行繳交罰款。(九)活動所需之車輛未經本公司同意，不得駛入綠地、草坪或廣場之中。(十)進撤場時間為每日早上9點後至晚上10點前，申請人籌備、布置或拆卸場地相關設施，應於進撤場3日前向本公司提出申請，經本公司許可後才得進場佈置及拆卸，並應注意標明施工區、設置安全 警示標誌、設置足夠之夜間警示設施。若未善盡維護而造成場地損毀或硬體破壞，申請人除應負責賠償回復原狀責任外，若因而影響後繼租用人之活動進行，應對受影響人負完全的法律及損害賠償責任。如於14日內未回復原狀，本公司得逕行修復並自履約保證金扣抵，如有不足，並得另行追償費用及損失。(十一)申請人活動揭出之文字、畫面、照片、影片及音樂等，皆須取得著作權人之完整授權，授權期 間應涵蓋全部租用期間，如侵害第三人智慧財產權或有其他違反法令情事，應自行負責及解決。(十二)申請人因營利行為衍生消費爭議，應自行負責及解決。(十三)活動現場設施或場地如遭塗鴉、毀損情事，申請人應於本公司通知後2日內負責清除並回復原狀。七、 取消或變更租用期間：(一)如遇天災或其他不可抗拒之特殊事故，或因捷運系統發生特殊事故，致使本廣場無法使用，本公司得通知申請人研商改期，如無法改期，則無息退還已繳交之費用，申請人不得異議及請求賠償。(二)申請人因故取消租用，至遲應於租用期間開始前14日以書面向本公司申請取消，退還已繳交費用之50%。逾期取消者，將不退還已繳交之費用。八、 可歸責於申請人之終止規定：申請人有下列情事之一者，本公司得不經催告立即終止租用，已繳交之費用概不退還，並負法 律責任：(一)未經本公司書面同意，擅將本公司列為活動之主、協辦或贊助單位者。(二)申請人將場地轉租、轉借予其他人者。(三)違反本公告第六點(二)、(四)、(五)、(十一)或有第六點(三)之情形者。九、 違約處理及罰則:(一)申請人於本公司管轄範圍內工作，應依廠商安全衛生工作規定辦理(如附件4)，經查獲申請人違反時，本公司得依違規情形及次數，處以扣、罰款與停工處分(各違規項目及罰款金額詳廠商安全衛生工作規定罰則)。(二)進、撤場或活動時間違反本公告規定，應給付本公司懲罰性違約金，每次前2小時以內每小時計罰2,000元，逾2小時者加倍計罰。(三)違反本公告其餘各項規定，每次應給付懲罰性違約金1,000元，並經本公司書面通知，限期改善而逾期未改善者，應按逾期之日數，連續計罰1,000元。十、 其他規定：(一)申請人對於租用期間本廣場活動之進行，應自行負擔一切法律責任。(二)若有其他未盡事宜，悉依本公司相關規定或解釋。",
    "相關檔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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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itle": "附件1-臺北捷運公司心中山4號出口廣場商業活動使用範圍",
        "url": "https://www-ws.gov.taipei/001/Upload/405/relfile/20182/8990583/0e2a4aef-b0ec-435f-988d-3b24be1762b1.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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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itle": "附件2-臺北捷運公司心中山4號出口廣場商業活動申請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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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itle": "附件3-領款人電匯入戶申請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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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itle": "附件4-廠商安全衛生工作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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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布單位": "臺北大眾捷運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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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Source": "https://www.metro.taipei/News_Content.aspx?n=EFD13E3D58D85232&s=95AA5330841852F7",
    "title": "公開徵求廠商開發商品作業須知",
    "內容": "一、辦理方式：採公開徵求廠商提案申請，經本公司審核通過後簽約合作。二、申請資格：凡合法登記之公司行號，具商品設計、製作及行銷經驗，最近一年內未有欠稅或退票紀錄者皆可參與提案。三、合作洽詢：楊先生或蔡小姐(02-25363001 轉 8150 或 81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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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itle": "列車車體廣告(彩繪列車)申請公告",
    "內容": "壹、車體廣告定義車體廣告：以輸出貼紙方式張貼於車體外之廣告。貳、申請方式由本公司商業發展處公開受理上刊申請，廠商須填寫「高運量列車車體廣告上刊申請表」或「文湖線列車車體廣告上刊申請表」 親送或郵寄至本公司商業發展處，並請於上班時間（9：00至17：00）電洽(02)2536-3001轉8759，確認本公司已受理。參、招租範圍淡水信義、松山新店、板南、中和新蘆線(高運量)及文湖線列車車體廣告，不含新北投支線、小碧潭支線列車。肆、招租方式一、招租單位：以淡水信義、松山新店、板南、中和新蘆線及文湖線1列車，刊期30日（含上下刊施工時間）。二、租期計算：以30日為1期，最長可申請3期（包含施工張貼及拆除日期），僅接受整數期別之申請。三、租金單價：(一)高運量列車：刊期30日，每列車新臺幣55萬元(含稅)，若單一廠商(統一編號相同)申請上刊列車累計達一定數量，本公司即給予租金折扣優惠如下： &nbsp; &nbsp; &nbsp; &nbsp; &nbsp; &nbsp; &nbsp; &nbsp; &nbsp; &nbsp; &nbsp; &nbsp; &nbsp; &nbsp; &nbsp; &nbsp; &nbsp; &nbsp; &nbsp; &nbsp; &nbsp; &nbsp; &nbsp; &nbsp; &nbsp; &nbsp; &nbsp; &nbsp; &nbsp; &nbsp; &nbsp; &nbsp; &nbsp;&nbsp;單一廠商累計申請列數折扣數每列車月租金(萬元)1至3列&nbsp;55.04至6列10%49.57至9列20%44.010至12列40%33.013至15列50%27.516列以上60%22.0&nbsp;(二)文湖線列車：刊期30日，每列車新臺幣30萬元(含稅)，若單一廠商(統一編號相同)申請上刊列車累計達一定數量，本公司即給予租金折扣優惠如下：單一廠商累計申請列數折扣數每列車月租金(萬元)1至3列&nbsp;30.04至6列10%27.07至9列20%24.010至12列40%18.013至15列50%15.016列以上60%12.0(三)若申請刊期為2個月或3個月之彩繪列車，即以2列、3列累計於申請廠商之申請列車數量。(四)累計基準以各年度1月1日至12月31日之列車上刊首日為計算基準。(五)租金折扣由本公司依實際完成(高運量列車、文湖線列車分別累計)履約契約數，按季結算退還。四、履約保證金：每列車新臺幣10萬元。五、租金及履約保證金繳納：(一)廠商須於「高運量列車車體廣告上刊申請表」或「文湖線列車車體廣告上刊申請表」經本公司審核通過5個工作日內，繳交「租金」及「履約保證金」，以完成版面預訂程序，7個工作日內完成簽約程序。逾期繳納者，不保留承租權。(二)廠商繳納租金方式，限於在金融機構所開戶之禁止背書轉讓、劃線、抬頭為臺北大眾捷運股份有限公司之即期支票或現金。同時應填寫「臺北捷運公司商業發展處廠商繳款單」送交本公司備查。(三)廠商繳納履約保證金方式，限於金融機構簽發之本票、支票或保付支票。六、貼紙製作：由廠商自行製作及上下刊施工。七、提前申請限制：申請承租之申請日期距上刊施作日期，最長以60日為限。八、本公司得視列車使用狀況，保留申請同意與否之權利。伍、本申請公告視為契約之一部分。",
    "相關檔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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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itle": "廠商誠信治理承諾書",
        "url": "https://www-ws.gov.taipei/001/Upload/405/relfile/20182/8366147/0964a62d-3f90-4973-8831-ad7f4cab13f9.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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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itle": "文湖線列車車體廣告契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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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itle": "高運量列車車體廣告上刊申請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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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itle": "文湖線列車車體廣告上刊申請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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