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車站站體外廣告版面受理申請公告

壹、車站站體外廣告定義及受理申請範圍

一、車站站體外廣告:車站、高架、機房、圍籬等臺北捷運所屬建築物之戶外區域刊登廣告。

二、受理申請車站範圍:

(一)淡水信義線:淡水*、紅樹林、竹圍等3站。

(二)松山新店線:大坪林、七張、小碧潭、新店區公所、新店*等5站。

(三)中和新蘆線:蘆洲*、三民高中、徐匯中學、三和國中、三重國小、台北橋、菜寮、三重、先嗇宮、頭前庄、新莊、輔大、丹鳳、迴龍、頂溪*、永安市場*、景安、南勢角等18站。

(四)板南線:江子翠*、新埔*、板橋*、府中*、亞東醫院、海山、土城、永寧、頂埔等9站。

(前列車站標示*者為重點車站,依本公告第伍點第二項加計租金)

三、實際廣告版面位置、數量及面積以現場為準。首次申請之廣告版面,須經雙方現場會勘確定。

貮、申請方式

一、由申請人填寫「車站站體外廣告版面申請表」(如附件1)親送或郵寄至本公司商業發展處廣告媒體中心,並請於上班時間(9:00至17:00)電洽(02)2536-3001轉8528,確認本公司已受理。另本公司保留申請同意與否之權利。同一廣告版面同一日如有2家(含)以上廠商申請時,以加價方式決定,由最高價者取得申請資格。

二、申請資格:限合法設立登記之廠商。

三、申請人最遲應於上刊日前30個工作日提出申請,未及提出申請者,本公司仍得受理申請,惟因而延誤上刊時間,本公司不負賠償、補償之責任。

四、「車站站體外廣告版面申請表」經本公司審核通過,申請人依通知期限完成履約保證金及租金繳納,即視為雙方成立租賃契約關係;逾期繳納者,本公司不保留申請人申請之廣告版面。

參、租賃期間

一、租期計算:申請上刊版面之期間以整月份計算(即每月1日至該月份末日,如1月1日至1月31日),每月為1期。申請人每次申請至多為12期。本申請公告廣告上刊期間至多至114年6月止。

二、租賃期間包含廣告上、下刊所需施工期間,不另給予施工準備期。

三、本公告稱日(天),如無另行約定,係指日曆天,期間連續計算,包含星期假日、國定假日、選舉投票日、彈性放假日、民俗節日、停止營運日及其他休息日。依本公告所定繳款期限之末日如為假日,該期限延至假日期滿之次日,但廠商逾期繳納或其他違約事項,其違約金之起計日應包含假日。

肆、履約保證金:

一、每申請案之履約保證金為該案1個月月租金額度。廠商應依本公司通知之日期及繳納方式繳納。

二、履約保證金係擔保申請人履行契約各項義務,包括但不限於給付其應繳之租金、違約金及賠償金等。

三、廠商未依契約給付上述其應付之款項時,本公司得自行以履約保證金扣抵。履約保證金如有不足,應依本公司通知之期限補足。

四、本契約期滿廠商完成本契約義務,經本公司確認無誤,並繳清其應繳之租金、違約金及賠償金等,或以其履約保證金抵扣結清,本公司應將履約保證金或其餘額無息退還給廠商。

伍、租金及繳納方式

一、租金計算:採每月固定租金(日租金以月租金除以當月實際天數計算),依申請廣告版面面積分為3個級別計收租金

(一)未達30平方公尺:15,000元(含稅)。

(二)30平方公尺以上,未達60平方公尺:30,000元(含稅)。

(三)60平方公尺以上:50,000元(含稅)。

二、重點車站之廣告版面,依前述各級別月租金,再加收30%租金(即19,500元、39,000及65,000元,均含稅) 。

三、前述租金未包含廣告設計、製作輸出、設備安裝、施工張貼及拆除、相關規費等費用,廠商應自行負擔相關費用。

四、「車站站體外廣告版面申請表」經本公司審核通過次日起7個工作日內,繳交租金支票或依本公司通知之方式繳納租金,以完成申請程序。租金支票應為在金融機構所開戶之禁止背書轉讓、畫線、抬頭為臺北大眾捷運股份有限公司之支票。廠商並應填寫「臺北捷運公司商業發展處廠商繳款單」送交本公司備查。

五、廠商繳交之支票未獲兌現者,每逾期1日,本公司依未繳納租金按日計罰千分之1之懲罰性違約金,廠商應連同租金一併繳納,不得異議。

陸、廣告設置

一、廣告畫面之品質應採平版、網版、寫真版方式或更高之技術製作,其懸掛張貼、拆卸等作業應經本公司同意並依相關法令規定辦理。廣告物若為帆布材質者,應以不影響車站外牆結構安全之方式固定,並應具有張力、強度及防水效能,廣告版面應平順、整齊,不得有翹角、破損或綁固鬆脫之情形,且每一銅釦均應進行綁固作業;若廣告物採黏貼方式固定者,不得破壞原表面,亦不得有翹角、破損之情形。

二、廣告版面如因颱風、水災、地震、豪雨等天災或其他緊急狀況發生,有緊急處置或維修之必要,廠商應依本公司通知立即至現場處理或維修。情況急迫時,本公司得自行處置,所生費用由廠商負擔。另廠商應於颱風前或本公司通知有防災必要時,派員巡視廣告版面,做足防災準備,並於颱風或其他災害期間,派員隨時待命戒備,以維護公共安全。

三、保險

(一)廠商應向保險公司投保公共意外責任險。保險標的涵蓋全部廣告版面。保險範圍包括因廠商因素致本公司及第三人受傷、死亡、財物損失等事故。保險期間應涵蓋全部契約期間自契約期間開始日至契約屆期日止。

(二)公共意外責任險之投保金額不得低於法令規定消費場所應投保之最低投保金額,並以本公司為共同被保險人。

(三)廠商應依本公司指定之時間及方式,將保險契約及相關證明文件副本送交本公司審核備查,如保險內容及條件不符時,廠商應依本公司通知期限內補正之。

(四)本公司因廠商未投保、投保不足或理賠不足(本公司實際受損金額高於保險理賠額)所受損失,由廠商負責賠償。

四、廠商揭出之廣告應自主審查是否符合「車站站體外廣告內容審查規範」(如附件2)。廣告揭出後,本公司認為有違反規範而不宜繼續刊登者,得通知立即或於一定期限內下刊,否則本公司得強制下刊,因此所生之費用由廠商負擔。廠商對本公司否准之決定不得要求賠償、補償或為其他主張。

柒、租賃關係提前終止

一、因天災等不可抗力因素或其他不可歸責於雙方事由,雙方得合意終止租賃關係,且互不請求賠償、補償或為其他主張。

二、廠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本公司得提前終止雙方之租賃關係,如本公司因此受有損害時,得以履約保證金或廠商預繳之租金支票以扣抵,如有不足,並得另行追償:

(一)私自轉讓他人經營。

(二)應繳之各期租金、履約保證金,逾期繳納或繳納金額不足,經本公司限期催繳,屆期仍不繳納者。

(三)經本公司3次書面通知限期改善違約情事,逾期未改善完成者。

三、廠商欲提前終止租賃關係者,應於終止日30日前以書面提出申請,經本公司同意後終止之。

捌、其他

一、廠商應簽署「廠商誠信治理承諾書」(如附件4),且經營業務應盡善良管理人之注意義務,切實遵守建築、消防、水電、公共安全、智慧財產、勞工安全衛生、資通安全等相關法令、本公告條款及本公司各項規定(包括本公告附件2至附件4及其他本公司於契約期間內頒布、修正之規章辦法等)。其他違反法令情事,應自行負責及解決。本公司(包括但不限於負責人及員工、使用人等)如因此涉訟或遭主管機關處罰,廠商應賠償其損失,包括但不限於律師費、訴訟費、罰金、罰鍰等。

二、廠商取得本公司通知同意租賃案件申請後,需依地方主管機關提出廣告許可申請者,應將廣告許可申請等相關文件送交本公司備查。

三、廠商應於租賃期間屆期日或提前終止日,將其於捷運場站設置之物品或其他附屬物予以搬離或清除,並回復場站原狀,所需費用由經營廠商負擔,逾期本公司得逕行以廢棄物處理,並要求廠商給付處理費用。

四、本公告及附件視為雙方契約之一部分,如有未載明之事項,依民法等相關法令。

五、租賃案件所生之爭議,雙方同意以中華民國法律為準據法,並以臺 灣臺北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

玖、附件清單

附件1:車站站體外廣告版面申請表。

附件2:車站站體外廣告內容審查規範。

附件3:廠商安全衛生工作規定。

附件4:廠商誠信治理承諾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