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臺北捷運公司心中山4號出口廣場商業活動申請公告(非市集申請)

※本案非市集申請,有關市集申請請洽02- 25505600轉3232(梁小姐)

一、申請場地範圍:心中山4號出口廣場(如附件3,下稱本廣場)。

二、租用期間:

(一)本廣場單次租用期間應為14日以上(包含進、撤場時間)。

(二)除另有規定或約定,本公告所稱日,係指日曆天。

三、申請程序及規定:

(一)申請資格:經政府登記或核准立案之法人及團體(下稱申請人)。

(二)申請人應於預定使用本廣場前1至6個月內,提交下列申請文件:

1.臺北捷運公司心中山4號出口廣場商業活動申請表(如附件1)。

2.商業活動企劃書(下稱企劃書):

(1)內容應包含申請人全銜、活動目的、活動時間(含詳細流程)、活動內容、現場管理方式、場地清潔、場地詳細布置、回復原狀及安全維護措施之設置與活動進行方式說明等。

(2)企劃書另須註明活動現場配置圖,標示清楚使用面積、尺寸、距離、內容、展示種類、展現方式、人員配置等。

(3)如有展示物布置,布置方式須配合本廣場景觀整體美觀設計。

3.申請人依法登記或核准在案證明文件。

4.領款人電匯入戶申請表(如附件2),並附上銀行存摺影本,以利本公司覆核。

(三)申請方式:

1.請郵寄或親送申請文件至本公司「商業發展處商業規劃課」(地址:104216 臺北市中山區中山北路2段48巷7號5樓),封面請註明:心中山4號出口廣場商業活動申請。

2.聯絡人:林小姐(02-25363001轉8522)

(四)經本公司核准本廣場申請後,申請人須於租用期間開始前提供主管機關核准之臨時建築許可文件,並依政府有關臨時性建築物管理相關規定辦理。

(五)申請人應依本公司審查同意之企劃書內容進行,不得擅自變更,如有變更或修改之需要,應以書面通知本公司,並經本公司同意後,方可為之。

四、履約保證金

(一)申請人應於租用期間開始前3日內提出新台幣(下同)10,000元作為履約保證金,擔保履行租用期間各項義務及因履行或不履行而造成本公司之各種損失,包括但不限於給付其應繳之費用、違約金、損害賠償等,申請人未給付前述應給付之款項時,本公司得以履約保證金扣抵。扣抵後,申請人應依本公司通知之期限補足。

(二)租用期間屆滿,經本公司確認無誤,並繳清其應繳之費用、違約金及損害賠償等,或以其履約保證金抵扣結清,本公司應將履約保證金或其餘額無息發還。

五、收費標準:

(一)租用費用,含基本場地使用費用及現場營利加收費用。

(二)基本場地使用費用:按租用日數計收,並應於本公司通知活動申請核准日翌日起10日內繳交。

租用日數(包含進撤場)
費用
1~14日
35萬元
15~21日
50萬元
22~28日
65萬元
29日(含)以上,每增加7日加收15萬元

(三)現場營利加收費用:活動若涉及營利行為,則以保底營業額乘以抽成比例計收保底租金,並應於本公司通知活動申請核准日翌日起10日內繳交。若實際營業額超出租用日數之保底營業額,另依第六點(六)辦理。

租用日數(包含進撤場)
費用
1~14日
保底營業額200萬元 * 抽成比例15%
15~21日
保底營業額300萬元 * 抽成比例15%
22~28日
保底營業額400萬元 * 抽成比例15%
29日(含)以上,每增加7日增加保底營業額100萬元

六、租用規範:

(一)申請人應依消防相關法令規定,於現場設置足夠之滅火器材。

(二)活動期間,申請人應投保公共意外責任險,並將本公司列為共同被保險人,並將保單送本公司備查,另應依實際需要加保必要之保險如火險、竊盜險。

(三)因活動所致人身傷亡或財物毀損、滅失或遺失者,應由申請人自行負責。

(四)申請人於本廣場舉辦活動所需使用之電力設備,電源引接、佈線等施作,須經現場會勘同意後,依電工相關法規辦理。

(五)活動現場不得展示或使用可燃性微細粉末、易燃物、危險物品(瓦斯、管制刀械等相關器具)、炮竹煙火及其他嚴重違反本公告之行為者。

(六)活動現場若涉及營利行為,應於活動日前向稅捐稽徵機關完成報備作業,並提供本公司備查。活動結束翌日起10日內須繳交營收報表(包含銷售總筆數、銷售總額及計算應繳之現場營利加收費用),經本公司審核無誤後,於活動結束翌日起25日前完成抽成匯款。

(七)申請人應維護本廣場及周邊地區之環境整潔,並於現場置放足夠之垃圾收集設備,於活動期間定時清理及活動結束後負責清運廢棄物,相關清潔費用由申請人自行負擔。

(八)申請人於場地租用期間不得妨礙周邊環境安寧(白天音量不得超過77分貝,晚上7點後應低於66分貝,晚上9點後不得播放聲音),並須遵守噪音管制法等相關規定,若違反規定遭環保單位取締告發,申請人應自行繳交罰款。

(九)活動所需之車輛未經本公司同意,不得駛入綠地、草坪或廣場之中。

(十)進撤場時間為每日早上9點至晚上10點,申請人籌備、布置或拆卸場地相關設施,應於進撤場3日前向本公司提出申請,經本公司許可後才得進場佈置及拆卸,並應注意標明施工區、設置安全警示標誌、設置足夠之夜間警示設施。若未善盡維護而造成場地損毀或硬體破壞,申請人除應負責賠償回復原狀責任外,若因而影響後繼租用人之活動進行,應對受影響人負完全的法律及損害賠償責任。如於14日內未回復原狀,本公司得逕行修復並自履約保證金扣抵,如有不足,並得另行追償費用及損失。

(十一) 申請人活動揭出之文字、畫面、照片、影片及音樂等,皆須取得著作權人之完整授權,授權期間應涵蓋全部租用期間,如侵害第三人智慧財產權或有其他違反法令情事,應自行負責及解決。

(十二) 申請人因營利行為衍生消費爭議,應自行負責及解決。

七、取消或變更租用期間:

(一)如遇天災或其他不可抗拒之特殊事故,或因捷運系統發生特殊事故,致使本廣場無法使用,本公司得通知申請人研商改期,如無法改期,則無息退還已繳交之費用,申請人不得異議及請求賠償。

(二)申請人因故取消租用,至遲應於租用期間開始前14日以書面向本公司申請取消,退還已繳交費用之50%。逾期取消者,將不退還已繳交之費用。

八、可歸責於申請人之終止規定:

申請人有下列情事之一者,本公司得不經催告立即終止租用,已繳交之費用概不退還,並負法律責任:

(一)未經本公司書面同意,擅將本公司列為活動之主、協辦或贊助單位者。

(二)申請人將場地轉租、轉借予其他人者。

(三)有本公告第六點(二)、(三)、(四)、(五)及(十一)之情形者。

九、違約處理及罰則:

(一)違反本公告各項規定,每次應給付本公司懲罰性違約金1,000元,並經本公司書面通知,限期改善而逾期未改善者,應按逾期之日數,連續計罰1,000元。

(二)撤場時間超過原定租用期間,應加收超時費,每12小時計收10,000元,未滿12小時以12小時計。

十、其他規定:

(一)申請人對於租用期間本廣場活動之進行,應自行負擔一切法律責任。

(二)若有其他未盡事宜,悉依本公司相關規定或解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