捷運系統內旅客禁止飲食規定與範圍為何?是否有相關取締或宣導措施?
1.依現行大眾捷運法第50條第1項第9款規定,捷運系統禁止飲食區內不得飲食,違者處新臺幣1,500元以上7,500元以下罰鍰。 2.禁止飲食區範圍係以各車站閘門前之黃色標線為界,黃色標線以內為禁止飲食區,旅客不分年齡、不分原因進入本區內一律禁止飲食(包含喝白開水、礦泉水),惟如因疾病、 身體不適、嬰幼兒需求等特殊狀況,需喝水、服藥、餵食嬰幼兒時,請洽服務人員予以協助;公共場所母乳哺育條例明文保障之母乳哺育除外。 3.本公司為落實捷運系統內禁止飲食規定,已於大廳付費區、月臺、車廂等處張貼中英文雙語指標告示,同時透過電子螢幕等管道持續加強宣導禁止飲食觀念,車站人員亦會加強稽查旅客違規飲食行為,以提供大眾一個乾淨舒適之搭乘環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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