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訴願須知

訴願須知

壹、訴願之提起:
一、人民對於臺北市政府依大眾捷運法第五十條及第五十條之一所為之行政處分,認為違法或不當,致損害其權利或利益者,得依訴願法第14條規定,於處分書交付或送達之次日起30日內向臺北市政府(地址:臺北市信義區市府路1號,郵遞區號:110)遞送訴願書,並將副本抄送交通部訴願審議委員會(地址:臺北市中正區仁愛路1段50號,郵遞區號:100)。
二、行政處分是指本府就公法上具體事件所為之決定或其他公權力措施而對外直接發生法律效果之單方行政行為。
三、訴願為要式行為,依訴願法第56條規定:訴願應具訴願書,載明下列事項,由訴願人或代理人簽名或蓋章: 訴願人之姓名、出生年月日、住、居所、身分證明文件字號。如係法人或其他設有管理人或代表人之團體,其名稱、事務所或營業所及管理人或代表人之姓名、出生年月日、住、居所。 有訴願代理人者,其姓名、出生年月日、住、居所、身分證明文件字號。 原行政處分機關。 訴願請求事項。訴願之事實及理由。收受或知悉行政處分之年、月、日。受理訴願之機關。證據。其為文書者,應添具繕本或影本。年、月、日。訴願應附原行政處分書影本。
貳、訴願書填寫須知:
一、訴願人即原處分人。
二、出生年月日,依身分證記載資料,詳實填寫。
三、「代理人欄」填具訴願人所委任之訴願代理人,並應附具訴願之委任書;委任書格式可於(http://www.metro.taipei)下載。
四、「原行政處分機關欄」應將原處分機關全銜填入。
五、「訴願請求欄」填寫:請求原處分撤銷。訴願人並得於本欄請求到交通部訴願會陳述意見或為言詞辯論。
六、「事實」與「理由」兩欄應簡明扼要,得視其需要自由伸縮增減頁數。
七、附送證件,應書明名稱及字號。其證件為正本、副本或抄本,並應敘明。如係抄本,應在抄本上註明「與原本無異」並蓋章負責。
八、附送證件中「原行政處分書」請附處分書影本或載明處分書日期、文號。
九、訴願人、代表人、代理人,均須簽名或蓋章。
十、訴願人須抄訴願書副本乙份送訴願管轄機關(交通部訴願審議委員會,地址:臺北市中正區仁愛路1段50號,郵遞區號:100),並將抄送日期註明於訴願書內。
十一、訴願須自機關之原行政處分書送達之次日起30日內提起之。訴願書須於上開期間內「送達」原行政處分機關,不能以郵戳為憑,逾期不予受理。
十二、訴願提起後,於決定書送達前,訴願人得撤回之。訴願經撤回後,不得復提起同一之訴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