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旅客攜帶隨身物品及行李限制規定為何?

旅客隨身攜帶行李及物品,除本公司另有公告外,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不得妨礙其他旅客,並應自行保管及照料。

(二)任一件最長邊不得超過165公分,且長、寬、高之和不得超過220公分。但輪椅、代步器、嬰兒車、自行車、衝浪板、寵物車、低音提琴及其他經本公司公告物品,不在此限。

(三)旅客隨身攜帶氣球者,其數量不得超過5個,且任一個最長邊不得超過50公分。

(四)不得攜帶或乘坐車輛、代步器、電動車及其他類似動力機具。但領有身心障礙證明或其他經本公司許可之旅客,可使用坐乘式輪椅或代步器等行動輔具於車站內緩速通行。

(五)旅客攜帶自行車者,僅可牽行不可騎乘或滑乘,並依「臺北捷運公司開放旅客攜帶自行車搭乘捷運應行注意事項」辦理。另經摺疊或拆卸完成,並妥善包裝可攜帶進站。

(六)非捷運系統之人員於車站、車廂內不得攜帶、使用手推車或其他類似器具。但符合一般旅客隨身攜帶行李及物品尺寸規範,並經本公司許可者,不在此限。

(七)旅客隨身攜帶衝浪板者,其最長邊不得超過180公分,尾舵、腳繩等附掛物,應自行拆卸、收好。衝浪板最長邊165公分以上180公分以下者,僅限假日時段攜帶進入車站,搭乘列車第一節或最後一節車廂,不得使用電扶梯。

(八)旅客攜帶低音提琴者,需妥善包裝,並依「臺北捷運公司開放旅客攜帶低音提琴搭乘捷運應行注意事項」辦理。

(九)旅客攜帶寵物車應依「臺北捷運公司開放旅客攜帶寵物車搭乘捷運應行注意事項」辦理。